白城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事项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实施机构 |
类别 |
主项名称 |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 等以下学历教 育、学前教 育、自学考试 助学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学校 设立、变更和 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的设立审批 |
验资报告(资产及经 费来源的有 效证明)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 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 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 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 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 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 或银行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的终止审批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 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 算。 |
会计师事务所 |
3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年检审批 |
学校财务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4 |
民办学校的设 立、分立、合 并变更、终止 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 下学历教育、学前 教育、自学考试助 学及其他文化教育 的学校年检审批 |
学校财务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会计师事务所 |
5 |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6 |
行政许可 |
民办学校的设 立、分立、合 并变更、终止 审批 |
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 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 算。 |
会计师事务所 |
7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审批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8 |
民办学校的年检审批 |
学校财务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会计师事务所 |
9 |
民办学校的分立、 合并审批(非学历教 育) 民办学校的终止审 批(非学历教育)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变更审批(非学历教育)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 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10 |
民办学校的分立、 合并审批(非学历教 育) 民办学校的终止审 批(非学历教育)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变更审批(非学历教育)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 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 算。 |
会计师事务所 |
11 |
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会计师事务所 |
12 |
民办学校的年检审 批(非学历教育) |
学校财务报告 |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
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