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按部门

白城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编制;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3.开采机具行业合法资质和技术操作员上岗证书;4.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批复文件; 1.《吉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第八条 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本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开采品种、开采量、开采区域及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申请进行规划、计划符合性审查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年度采砂人,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2.《吉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河务〔2018〕172号)第十条 采砂业主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向申请采砂河段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 2.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3.采砂业主在提交采砂申请时应明确开采作业方式,所选用的开采机具应具备相关行业管理所要求的合法资质及技术操作人员上岗证书。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开采计划;
2 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报废、占用审批   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报废、占用审批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
3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
4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审计审批、竣工验收   非国家投资和省级水利专项投资的水利、水电、水保项目在100万元以下的审计审批、竣工验收 1.《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章 第十九条 第二款 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至5万亩、设计排涝面积3万亩至7.5万亩、小(一)型水库、乡镇供水及单项工程总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农村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办水保[2003]168号)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5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3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水政〔1992〕7 号印发,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4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2.《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条件的机构编制。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29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8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9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0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斤、2015年修改)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2015年修改)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当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1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2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30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