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实施机构 |
类别 |
主项名称 |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验资机构 |
2 |
许可 |
劳务派遣单位变更注册资本 |
3 |
监督检查 |
劳务派遣年度检查 |
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验资机构 |
4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
《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3号)“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及终止审批 |
审计报告 |
《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3号)“第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