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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7 08: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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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监督管理。

  (三)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近、中、远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违法建设、建筑垃圾运输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设计导则;负责市区建筑物外立面及商铺装修和牌匾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精细化、数字化、智慧化。

  (八)负责对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白城市生态新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九)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监办检查、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印信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劳资、国有资产和党建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共青团、工会和妇联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本局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负责指导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本系统执法人员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及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指导、监督跨区域重大执法案件及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三)城市管理科(考核监督科)。

  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设计导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协调、督导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负责智慧城市运行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对洮北区、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工业园区、白城市生态新区、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三、人员编制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所需人员编制从原白城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连人带编划转7名行政编制,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城市水利局、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人带编各划转1名行政编制;部门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所需人员编制从原白城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连人带编划转。

  四、其他事项

  (一)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监督、反馈和衔接工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职责管辖范围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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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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