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六)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办法;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会计法规的贯彻实施。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车辆;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综合科
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调控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的建议措施和改革方案;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
(三)税政法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财政税收法规;负责提出地方税收减免及对市本级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建议;负责提出市本级企业向省申请特案、个案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负责审查、办理政策性退税和一般性退税工作;负责审核、核拨年度省与市州共享税收收入代扣、代征和代收手续费工作和市本级代扣、代征、代收手续费工作;负责市本级地方税源调查及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讼代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管理市级国家赔偿费用。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财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预算科
研究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直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市本级预算;组织执行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措施与建议;负责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六)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负责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预算单位设立支出总账及分类账管理系统;负责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会计核算与系统维护等。
(七)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武警部队(含武警消防)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
(八)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管理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各项专项资金;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经济建设科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农业科(乡镇财政科)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确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合理调整农业投入结构;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蔬菜、农机等农口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支持不发达地区资金、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研究提出有关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检查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制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监督和审核农口各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农口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决算,汇编全市财政支农资金决算报告。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中央和省支持乡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十一)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二)粮食贸易科
承担粮食、贸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粮食、贸易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科
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措施;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
(十四)国有资产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参与归口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
(十五)债务金融科
承担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务的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六)监督检查局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市直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直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受理市直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下达政府采购任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处理市直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建设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十八)罚没科
负责市本级罚没收入管理相关工作;拟订政府罚没收入管理有关制度;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罚没管理工作重点,适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负责定期编制并报送罚没收入情况表;规范罚没财物管理工作;负责罚没票据稽核工作;负责罚没票据的发放、检验、缴销等工作;指导市本级有关部门罚没管理工作;拟订办案经费支出范围并组织实施;催缴、稽查市本级罚没款入库工作。
(十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干部继续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培训规划;同上级财政部门联系,协调财政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指导全市财政教育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内部审计科
负责市财政局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局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财政部驻吉专员办等有关综合审计(检查)事宜。
(二十一)水利基金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基金计划的下达和调整工作;负责对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负责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省对我市及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安排(补助)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作;负责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决算和报表的编制及全市水利建设基金决算和报表的汇审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党委办公室(财政监察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