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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事项名称 "新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授权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下无线电频率除外:1、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2、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4、已经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处(科)室 无线电管理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无线电管理科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100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2700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审批结果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请资料;2、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3、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4、有专业技术人员;5、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申请资料; 3、所申请的频率没有明确且具体的用途; 4、没有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5、缺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6、所申请的频率不符合国家相关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使用规定; 7、缺乏可用的频率资源; 8、需进行国际、国内协调的,没有完成国际、国内协调; 9、所申请频率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会产生有害干扰; 10、对国家安全可能有不利影响。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申请函原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材料形式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申请函原件1份,A4纸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开展有关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开展有关业务的批准文件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