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延续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授权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下无线电频率除外:1、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2、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4、已经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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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无线电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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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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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00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延续申请审批通过后出具频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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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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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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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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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2、所延续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确属本机关核发;3、申请涉及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未届满;4、所延续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客观情况没有变化;5、法律、法规没有修改;6、申请人没有无线电频率使用的违法情形。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所延续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不属本机关核发;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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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延续函原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申请延续函原件1份,A4纸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申请延续函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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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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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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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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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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