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增无线电台(站)的使用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授权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线电台执照,但是以下无线电台(站)除外: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电台(站);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4、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5、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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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无线电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无线电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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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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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00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申请审批通过后出具台站批复文件并核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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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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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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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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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7、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8、申请设置、使用航空移动和航空导航业务电台的,还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供已获准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国家民用航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不完全具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
4、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申请资料;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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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函1份、频率批复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电子件1份、《技术资料申报表》电子件1份、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申请函原件1份,A4纸打印,频率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可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开展有关业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电子件1份、《技术资料申报表》电子件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申请函及频率批复不可缺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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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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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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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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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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