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注销无线电台站使用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授权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线电台执照,但是以下无线电台(站)除外:1、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2、单收无线电台(站);3、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4、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5、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组列车)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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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无线电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无线电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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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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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00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注销申请审批通过后出具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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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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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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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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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2、申请涉及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确属本机关核发;3、申请涉及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未届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所延续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不属本机关核发;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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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注销函原件1份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申请注销函原件1份,A4纸打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申请注销函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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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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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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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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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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