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增电台呼号指配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设置本市辖区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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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无线电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无线电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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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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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00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申请审批通过后指配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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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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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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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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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业余电台操作者需要提供取得的业余电台操作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业余电台操作者需要提供取得的业余电台操作证,并提供使用的设备,通过验机合格后,方能取得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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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A4纸打印及电子版各1份;《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A4纸打印及电子版1份;身份证及操作技术能力证的电子版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业余电台操作证不可缺少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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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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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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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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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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