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新增甘草麻黄草用量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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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医药食品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室医药食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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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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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270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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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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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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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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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企业具备相应的收购、储藏、运输和销售条件。2、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应具有GSP认证证书,配备中药材质量管理人员。3、企业已经取得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但是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许可证批准用量无法满足企业限期内正常生产经营需求。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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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企业申请增加用量文件及企业所在地工业部门同意企业增加用量文件原件 |
材料形式 |
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含中药)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证书复印件;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企业申请增加用量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纸质材料一式三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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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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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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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 1.《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点第(三)条 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项,许可权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第四条 国家经贸委主管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甘草、麻黄草的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工作。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附件2第1页许可下放到各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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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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