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白城地区范围内市(州)和县(市)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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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融资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融资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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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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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270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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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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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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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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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1.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设立市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设立县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2.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股东信用良好,近三年运营良好;3.法人及公司聘用人员无违法行为,征信无不良;4.有严格的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5.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6.外商融资担保公司,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境外投资者条件的审查,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7.国有独资、国有参股公司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
数量限制 |
具体按照《吉林省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工信办联【2016】2号)执行。 |
禁止性要求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2)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3)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5)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融资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6)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7)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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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设立XX担保公司申报材料》 |
材料形式 |
(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1.市(州)、县(市)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证明,上报关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请示文件(省级担保公司需提供);2.出资企业请示;3.筹建方案;4.可行性研究报告;5.股东会决议;6.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表;7.公司章程;8.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股东企业简介、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9.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10.验资报告;11.拟设融资立担保公司近期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明细表;12.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13.完税证明;14.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承诺;15.拟任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16.拟任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决议或聘用文件;17.承诺书;18.出资企业及公司高管人员征信;19.拟设立公司从业人员表;20.拟设立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或 房屋租赁合同;23.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决策程序、担保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 |
材料详细要求 |
以上申报材料,需内附目录胶装(A4纸),各出资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字,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上报文件要求为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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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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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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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83号令)“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 在县(市)所在地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应将提出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报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拿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所在地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经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同意备案批准文件,同时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抄送至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二) 在市(州)所在地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应将提出设立市(州)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报市(州)所在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出同意备案批准文件,同时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抄送至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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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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