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跨省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白城地区范围内跨省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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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融资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融资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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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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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270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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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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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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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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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3.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及合作金融机构推荐函。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总公司信用良好,法人及公司聘用人员无违法行为,征信无不良。有严格的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5.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6. 外商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境外投资者条件的审查,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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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跨省设立XX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申报材料》 |
材料形式 |
1.市(州)、县(市)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证明,上报关于设立担保机构请示文件;2..设立请示;3.筹建方案;4.可行性研究报告;5.股东会决议;6.出资协议书、出资协议表;7.公司章程;8.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出资股东企业简介、出资额、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9.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10.验资报告;11.拟设立担保公司近期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明细表;12.拟设立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13.总公司完税证明;14.拟设立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承诺;15.拟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16.拟任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决议或聘用文件;17.承诺书;18.出资企业及公司高管人员征信;19.拟设立公司从业人员表;20.拟设立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或 房屋租赁合同;23.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决策程序、担保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24.总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及合作银行保荐书;25.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26.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材料详细要求 |
以上申报材料,需内附目录胶装(A4纸),各出资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字,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上报文件要求为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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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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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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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83号令)“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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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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