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及合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白城地区范围内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及合并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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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处(科)室 |
融资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301融资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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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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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270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2700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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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附加说明 |
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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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上门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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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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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注册资本不低于省、市(州)、县(市)标准,且为实缴货币资本;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4.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5.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分立、合并协议; 6.仅限持照融资担保公司之间合并、分立;7.国有独资、国有参股公司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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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及合并申报材料》 |
材料形式 |
1.市(州)、县(市)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证明,上报关于担保机构请示2..申请变更请示 ; 3.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做出的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4.分立或合并方案;5.股东会决议;6.出资协议表;7.合并或分立协议;8.公司章程;9.验资报告 ; 10.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近期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明细表;11.出资企业出上一年度审计报告;12.完税证明;13.拟合并或分立融资担保公司出资法人单位及入股企业出具承诺;14.拟任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15.拟任融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决议或聘用文件;16.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17.出资企业及公司高管人员征信;18.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表;19.拟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或 房屋租赁合同;22.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决策程序、担保评估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相关管理制度; 23.分立、合并报纸公告。 |
材料详细要求 |
以上申报材料,需内附目录胶装(A4纸),各出资法人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字,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上报文件要求为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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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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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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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83号令)“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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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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