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签发、延期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公安部签发规范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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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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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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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外国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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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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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不算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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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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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外国人应为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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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4、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已满60周岁在吉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5、境外人员在吉的住宿登记证明;6、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7、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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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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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满一年,400元,一年(含)至三年800元,三年(含)至五年1000元,减少携行人200元/人次。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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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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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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