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签证补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公安部签发规范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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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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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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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外国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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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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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不算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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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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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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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5外国人住宿登记证明;6、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7、签证损毁的,提交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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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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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按照国别对等、非对等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明发(201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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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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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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