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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事项名称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办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签发规范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出入境管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冬季)8:30~11:30,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5233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145
申请方式 窗口办理、快递送达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外国人停留证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法定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法定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不算多跑一次)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
数量限制 按需申领无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社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按照国别对等、非对等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公明发(2011)470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