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签发规范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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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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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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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外国人出入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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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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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不算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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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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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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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2、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3、境外人员在吉的住宿登记;4、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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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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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每本100元,根据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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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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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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