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国际冲突、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公安部签发规范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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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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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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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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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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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 |
送达方式 |
现场办理,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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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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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
(三)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
(四)国籍冲突(五)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1、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2、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3、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4、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5、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6、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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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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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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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一次出或一次入20元、一次出入境有效20元、二次有效50元、多次出入境有效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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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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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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