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换发、补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签发规范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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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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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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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145 |
申请方式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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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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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以邮寄送达时间为准。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不算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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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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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数量限制 |
按需申领无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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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照片指引》的申请人照片。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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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窗口申请,2、受理,3、审核,4、决定,5、发证;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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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一次有效50元,五年有效250元,补办5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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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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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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