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现场申请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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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司法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西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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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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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8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813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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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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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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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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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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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2.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需要提供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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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受理--审查--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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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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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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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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