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的异议审查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现场申请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的异议审查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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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司法局 |
责任处(科)室 |
法规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西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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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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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12348转2号键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102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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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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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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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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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决定,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构提供不予援助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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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予援助决定书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提供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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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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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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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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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法律援助的平等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二)申请人提起异议审查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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