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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事项名称 首次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财政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财政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冬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5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市财政局审批办窗口打证之后立即发证
送达方式 通过电话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窗口现场复核纸质版资料与网络版资料一致后,在窗口现场打证并立即发证。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提出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材料形式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帐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3.《吉林省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省或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长春市的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登记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由省级审批机关负责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