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年检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复核登记年检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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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财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财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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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冬季);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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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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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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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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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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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代理记账许可资格的机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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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核登记情况;《代理记账书面合同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代理记账机构的全体股东或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核登记的授权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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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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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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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代理记帐管理办法》(2016年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二.《吉林省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到原审批机关进行复核登记,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3、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专职或兼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核登记情况;5、《代理记账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6、办公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7、代理记账机构的全体股东或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复核登记的授权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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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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