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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名称变更
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名称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机构名称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财政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财政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 下午:冬季:13:30-17:00,夏季: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名称变更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市财政局审批办窗口打证之后立即发证
送达方式 通过电话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窗口现场复核纸质版资料与网络版资料一致后,在窗口换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机构名称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材料形式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http://dljz.mof.gov.cn -上传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电子档-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变更登记-换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5.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6.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