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主管业务负责人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变更主管负责人的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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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财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财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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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 下午:冬季:13:30-17:00,夏季: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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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主管业务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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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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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市财政局进行变更登记 |
送达方式 |
通过电话通知代理记账机构,在窗口现场复核纸质版资料与网络版资料一致后,市财政局完成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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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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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变更主管负责人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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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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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上报资料电子版;
(2)现场复核纸质版资料与电子版资料的一致性
(3)完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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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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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 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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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5.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6.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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