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符合注销条件的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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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财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财政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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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 下午:冬季:13:30-17:00,夏季: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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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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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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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快递送达或现场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备案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
送达方式 |
网上备案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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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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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符合注销条件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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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网上提交终止证书申请;交回代理记账证书 |
材料形式 |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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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http://dljz.mof.gov.cn 进行注销申请
(2)快递送达或现场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网上备案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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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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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②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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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5.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6.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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