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费率核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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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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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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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参保单位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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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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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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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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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征缴部门完成参保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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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参保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参保单位登记手册 |
材料形式 |
A4纸质打印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质打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根据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中登记的主要经营或服务范围,确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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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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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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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二“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5%、0.8%、1.0%、1.2%、1.5%、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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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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