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事故报告备案管理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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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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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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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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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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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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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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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进行登记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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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质打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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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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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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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到业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业务经办人员受理备案登记时应提示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业务经办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工伤业务管理系统和吉林省工伤保险快报系统,同时生成《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一式二份,由备案单位及业务经办人员分别签字盖章后,一份返还备案单位,另一份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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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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