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管理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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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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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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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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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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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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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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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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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及生活护理鉴定结论书;
、公安机关开出的在居住地长期居住的有效证明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质打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协议服务机构或同级医疗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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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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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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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协议服务机构或同级医疗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报参保地工伤保险业务部门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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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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