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转诊转院就医管理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
适用对象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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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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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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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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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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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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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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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逐级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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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质打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告知费用报销、相关凭证等注意事项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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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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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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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医疗救治,在本地医疗机构确实难以治疗,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外地区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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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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