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康复管理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工伤康复登记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的工伤职工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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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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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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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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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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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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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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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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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工伤康复申请表》;
2.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 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质打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到协议机构治疗,救治机构垫付医疗费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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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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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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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工伤经办规程》“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协议服务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市经办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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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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