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辅具配置登记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
适用对象 |
个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材料;
(2)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小2寸彩照4张;
(3)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及时到参保地医保局(中心)进行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
(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到市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配置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