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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业务
事项名称 工商辅助器具配置管理业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辅具配置登记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工伤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3005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614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材料; (2)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小2寸彩照4张; (3)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及时到参保地医保局(中心)进行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 (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 书面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后,到市经办机构指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配置
备注
办理流程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