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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登记业务
事项名称 工伤登记业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2.经鉴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的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工伤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3005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614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工伤待遇受理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2.经鉴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的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提供《认定工伤(亡)决定书》;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填写《供养亲属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工伤经办规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或本人(近亲属)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