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登记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1.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2.经鉴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的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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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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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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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工伤待遇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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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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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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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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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2.经鉴定存在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的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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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提供《认定工伤(亡)决定书》;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填写《供养亲属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被供养人口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一寸免冠照片2张;
(2)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供养关系证明;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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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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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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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工伤经办规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或本人(近亲属)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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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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