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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业务
事项名称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业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工伤医疗(康复)报销受理、核定
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工伤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3005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614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承诺件
审批结果 单位账户结算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治疗费用。2.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在经核准的地区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含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人员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门诊(工伤人员医疗、急诊、转诊转院费用报销)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3)门诊病历手册; (4)首发工伤的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急诊的需提供《工伤保险急诊备案申报表》;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异地居住的另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转诊转院费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 (5)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医保卡; (7)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10)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第三方赔付明细。 (11)工伤人员本人农行卡(折)或工伤人员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2.住院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3)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4)首发工伤的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急诊的需提供《工伤保险急诊备案申报表》;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异地居住的另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转诊转院费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表》; (5)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医保卡; (7)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是需要提供); (10)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第三方赔付明细。 (11)工伤人员本人农行卡(折)或工伤人员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材料形式 书面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费用不予报销
备注
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受理、稽核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支付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2004】6号第费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在门、急诊及外阜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垫付,待街道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到社保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