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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支付业务
事项名称 工伤一次性伤残待遇支付业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3005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614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单位账户结算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有伤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 工伤人员本人农行卡(折)或工伤人员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6. 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一式叁份,工伤职工签字,用人单位盖章)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4.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5.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6.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7.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 工伤人员本人农行卡(折)或工伤人员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材料形式 书面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按政策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备注
办理流程 业务大厅窗口受理、稽核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支付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