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亡待遇支付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单位银行账户结算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取得《工亡认定决定书》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5.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6.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加盖公章;7.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8.工伤人员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9.供养亲属(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0.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按政策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业务大厅窗口受理、稽核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支付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