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定期待遇支付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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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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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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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结果 |
银行账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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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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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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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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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在职职工工作期间工伤鉴定1-4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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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 工伤人员本人农行卡(折)或工伤人员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6. 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
材料形式 |
书面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费用不予报销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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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业务大厅窗口受理、稽核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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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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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0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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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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