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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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综合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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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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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970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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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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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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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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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严格落实见习政策。按规定要求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生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向见习生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规范的见习生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资料。
4.建立规范的带教制度。为见习生开展岗前培训,提升见习生岗位工作能力。
5.建立见习工作安全保障制度。为见习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建立完善的考核鉴定制度。见习结束后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7.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
数量限制 |
10人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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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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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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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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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46号第九条:省、市、州人才中心负责对申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签定《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第十条: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并填报《吉林省见习毕业生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费用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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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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