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普通建筑用砂、石及砖瓦粘土除外)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普通建筑用砂、石及砖瓦粘土除外)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35217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储量登记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4份,电子版1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附件;
4.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5.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6.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应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 |
1.原件;2.原件;3.原件;4.原件;5.复印件;6.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4份;2.1份;3.1份;4.1份;5.1份;6.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上报储量登记书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2)《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