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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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财务科 |
办公地址 |
中兴西大路40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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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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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17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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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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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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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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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缴费通知单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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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国土资源局业务科室开具的交费通知单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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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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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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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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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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