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探矿权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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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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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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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17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生成探矿权注销配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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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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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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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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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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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注销申请登记书;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4、地质勘查成果报告及附件;5、汇交地质资料凭证复印件;6、勘查工作资金投入情况报表;7、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验证后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8、探矿权申请注销登记电子报盘光盘1份。 |
材料形式 |
1、原件;2、原件;3、原件;4、原件;5、复印件;6、原件;7、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4份;2、1份;3、4份;4、4份;5、4份;6、4份;7、4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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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生成配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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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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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2)《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矿产资源储量实行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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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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