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规划调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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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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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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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1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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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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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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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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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完成前期规划审批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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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报告、2、不动产证书(土地使用证)3、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4、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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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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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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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三十公顷以下的(含三十公顷),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含六十公顷),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含六百公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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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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