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批准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批准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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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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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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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770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770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准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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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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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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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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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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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分割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分割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申请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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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咨询-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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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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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财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使纳税环节前移,从源头控制税源。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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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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