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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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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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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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28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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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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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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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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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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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A4纸打印) |
材料详细要求 |
1、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原件);
2、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5份(原件),电子版1份;
3、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原件);
4、经专家组长确认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书面意见;
5、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涉密事项的说明(含删除的涉密内容、删除依据和理由)(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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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查资料--网上公示--作出批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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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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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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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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