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排污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和办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2828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一份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纳入白城市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或扫描件);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和电子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或扫描件);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网上申请--网上资料审核--现场踏查--作出决定--发证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附件2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