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申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证的申领。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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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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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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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28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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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40日 |
法定时限 |
60日 |
附加说明 |
承诺时限包含10天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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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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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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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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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原件);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原件);
4.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5.与所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材料(原件);
6.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清单(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7.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 |
材料详细要求 |
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5.与所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材料
6.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清单
7.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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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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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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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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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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