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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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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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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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28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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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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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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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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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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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注销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原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和电子文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注销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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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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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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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拟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在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终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经营设施、场所进行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评估需要治理修复的,应当依法承担治理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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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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