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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重新申领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重新申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重新申领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28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需要重新申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重新申领)(原件或扫描件); (二)需要重新申领的情况说明(原件或扫描件); (三)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或扫描件);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和电子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表(重新申领)(原件或扫描件); (二)需要重新申领的情况说明(原件或扫描件); (三)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或扫描件);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