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首次发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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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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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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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28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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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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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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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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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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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后下载)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A4纸打印) |
材料详细要求 |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或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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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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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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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描述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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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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